(星島日報 報道)讀者張先生傳來電郵,表示他在某機構人事部任職辦公室助理,其好友李小姐應徵該機構的會計職位,要在下星期參加招聘考試,請求張先生替她找出試題。昨天午飯時間,辦公室同事都外出用餐,張先生在人事部主任的電腦熒光幕上發現了試題,下載了資料並打算轉送李小姐。張先生心感不安,查詢若他在無條件及沒有從中取得任何金錢利益的前提下,有沒有觸犯法例。
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61條(1)款(c)段,任何人取用電腦的意圖或目的,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五年。
張先生表明他本人並無從中獲得利益,是本著幫朋友的心態行事。但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61 條(2)款,定義「獲益」的適用範圍解釋,不單涉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,亦擴展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。根據有關案例,「獲益」也包括取得資料,而這些資料在他未取用電腦時是未曾擁有的。
過往曾有案例,只要控方能證明被告是有「目的」去取用電腦,而該「目的」是「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」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,便能入罪。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事實上是「獲益」,只要能證明被告在「取用電腦時」有該「不誠實地獲益」的「目的」便足夠。因此,上述行徑很可能已觸犯法例。
筆者在此勸喻張先生懸崖勒馬,立刻刪除所下載的資料,並向公司人事部主任主動投案,以免後悔莫及。
蕭艷見習律師及麥漢明律師
本文內容純屬個人意見,並不代表香港律師會立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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