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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主題: 惡意發放資料倡列刑事罪   惡意發放資料倡列刑事罪 Empty周二 11月 24, 2009 11:49 am

(明報)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05:10

【明報專訊】網絡欺凌影響可大可小,如何規管卻是令人頭痛的問題,一般認為有3種方法。

李天倫表示,美國 及韓國 曾有網絡欺凌受害者最終因抵受不了而自尋短見,而教育是較有效的規管方法﹕「其實網絡世界是社會縮影,要教青少年不是做什麼都可以,也要教他們遇上事故不要羞於啓齒,以免事情愈鬧愈大。」李天倫指出,其實家長也需要教育,應了解子女在網上的行為。

「惡意」定義嚴恐阻資訊流通

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早於1996年生效,政府於2009年8月推出檢討條例的諮詢文件,提出把惡意使用他人資料列為刑事罪行。香港大學 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指出,「惡意」的定義有若干準則可供研究,包括資料發放者清楚知道行為目的,目的為傷害、中傷他人,沒有理會資料真偽會達至惡意傷害目的等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表示,「惡意」是指發放資料希望對他人造成傷害,是次事件中,阿軒受到來電騷擾,難以安眠,已構成「惡意」條件,如果事件在修例後發生,應屬違法。

香港互聯網協會會長莫乃光擔心「惡意」的定義太嚴格,會阻礙資訊流通。他又擔心屢次發生網絡欺凌個案,將給予政府和社會更大的借口監管互聯網。

人肉搜索公約勸自律

2009年1月內地網民自發組織制訂「人肉搜索公約」。發帖人指這條「人肉搜索公約1.0Beta版」,是為加強網絡公民的網絡道德意識。公約共有 8條,第三、四條分別這樣要求﹕「以網絡道德為準繩,盡量不參與搜索他人隱私」、「對他人暴露隱私盡力保護,保證不在公共場所公布他人隱私」,但第五條說明「對於涉及『貪污、腐敗』、『懲惡揚善』可以不受第三、四條的約束」。回應的網民大多支持,也有網民表示「還是只能靠自律而沒有外在的強制約束力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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