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明報)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05:10
【明報專訊】早前網上流傳城大男生阿軒把懷孕女友推下樓梯,引來網民人肉搜尋其個人資料,更在社交網站Facebook開設聲討他的群組。有網民在討論間提及可以夾錢「買起」阿軒,言論或屬違法,負責管理群組的青年已向警方「投案」,他在網上聲稱警員指他可能觸犯了煽動罪。警方發言人證實,沙田 警署周一下午接獲一名18歲男子報案,指懷疑自己在網上討論區的言論違法,案件列「求警協助案」處理,由刑事調查隊跟進,暫無人被捕或被起訴。
聲討阿軒的Facebook群組共有逾3萬人加入,有網民早前留言建議「夾錢『買起』阿軒」,其中負責管理群組的盧姓青年(即投案者)加入討論,並指「一人10蚊都夠洗(使)」,他們的言論引起其他網民不滿,遂「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」,人肉搜尋該盧姓青年的資料,更向他就讀的學校投訴及向警方報案。
該盧姓青年後來在網上表示自己讀中七,日前上課時被駐校社工通知自己亦被網民針對,他稱覺得網民無聊,但最後仍決定到警署查詢自己是否觸犯法例,而他表示,警方指其涉嫌觸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「煽動罪」,其母亦有到警署錄口供。
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200章第10條,任何人作出或企圖、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;或發表煽動文字,初犯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。而煽動行為包括: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、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;煽惑他人使用暴力;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。
律師﹕以言入罪 舉證門檻高
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指出,港府以往引用煽動罪,一般只涉及引導他人藐視法庭,而控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,則相信已多年未有引用。他指出,現時公安法亦有針對公眾集會中煽動暴力的言行,「香港不是以言入罪的社會,因此舉證門檻很高」,他表示,若該青年最終被控,要證明其言行具惡意、組織性,令人相信會成真,定罪不容易。
有網民認為青年投案屬自招麻煩,但他堅稱做法正確,認為既批判他人就應以身作則。現時仍無證據證明「阿軒」曾違法,但盧姓青年無意改變初衷,稱會保留群組,又指阿軒要提出證據證明自身品格及無犯法,但他指如任何人對「買起」言論不安,願意致歉,「最多我畀你恐嚇番囉」。